大鵬新區出站博士后科研資助操作規程
來源:大鵬新區組織人事局人才科
一、政策依據
根據《大鵬新區黨工委 大鵬新區管委會關于實施引進培育中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鵬程計劃”的意見》(深鵬發〔2012〕18號)、《大鵬新區“鵬程計劃”人才優先發展若干措施》(深鵬發〔2016〕10號)的有關規定,對出站后在新區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博士后,每人給予30萬元科研和生活經費資助。
二、申報對象
在大鵬新區從事科研工作,且與新區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出站后與大鵬新區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申報資助時仍在職;
(二)申請人已經獲得市人力資源部門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資助;
(三)下列出站留(來)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規定的科研資助:
1.本市在職人員脫產進站開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
2.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國家或者省博管辦行政介紹信接收單位為準)再調入深圳的;
3.已申領過深圳市發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資助后,又進站開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來)深圳工作的。
四、政策待遇
對在大鵬新區從事科研工作且與新區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員給予30萬元的科研資助。資助分三次發放,每次10萬元。首次科研資助應當在接收手續辦理完畢后1年以內提出;第二、第三次科研資助應當在分別出站滿一年、滿兩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1年以內提出,且申請時間最遲不得超出出站3年。
五、申請材料
(一)《大鵬新區出站博士后科研資助申請表》。
(二)申報人所在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申報人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三方協議。
(四)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大鵬新區繳納的近1個月的社保證明(按有關規定不需要繳納社保的人才須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在大鵬新區繳納的近1個月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若申請人所在單位為大鵬新區認定的上一年度重點企業或具有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單位,且社保關系在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直屬分局,視為在大鵬新區繳納社保。
(五)《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員備案通知書》,或者深圳市人力資源部門接收申報人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申報人的身份證、博士后證書。
(七)所在單位指定賬戶(一類賬戶)。
(八)申請人獲得市級資助的證明材料(銀行流水賬單等)。
以上材料(二)至(八)項驗原件,收復印件。
六、責任部門
大鵬新區組織人事局(地址:大鵬新區管委會辦公樓1610室)。
七、受理時間
全年工作日。
八、審定程序
(一)申請人向大鵬新區行政服務大廳業務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大鵬新區大鵬辦事處中山路10號),如委托他人遞交要求委托手續完備;
(二)大鵬新區組織人事局于次月對上月份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三)審核通過的,在大鵬新區政府在線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組織人事局按財務相關規定撥付科研資助至單位指定銀行賬戶,由單位按科研經費使用相關規定支出;
(五)審核不通過的及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新區組織人事局通過網站公示、電話、短信等方式于20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申請人。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出站博士后科研資助的,大鵬新區組織人事局將根據有關規定追回資金,并將有關情況報相關部門錄入信用征信系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本操作規程自發布10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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