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制造強國戰略提出的強化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服務業創新發展大綱(2017-2025)>的通知》(發改規劃〔2017〕1116號)加快建設生產服務支撐平臺的決策部署,深入實施質量強市發展戰略,規范和加強深圳市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認定及專項經費管理,根據《深圳市十大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平臺,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注冊的建設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市政府認定,圍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科技服務業的需求,以提升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能級為重點,提供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公共服務,具有開放性、公共性、資源共享特征,運作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公信度高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服務平臺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
第四條 市經貿信息部門負責服務平臺認定和專項經費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
(一)負責建立健全服務平臺專項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操作規程和申請指南、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等。
(二)負責組織服務平臺認定申報,開展合規性初審、專家評審和專項審計等工作。
(三)負責儲備服務平臺項目并建立項目庫,受理并審核具體項目申報,辦理項目資金撥付,負責專項經費使用安全。
(四)負責專項經費績效評價,配合市財政部門績效再評價。
(五)負責服務平臺認定和專項經費信息公開工作。
(六)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經貿信息部門預算編報情況安排專項經費,對認定的服務平臺予以資助。專項經費的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科學管理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服務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是服務平臺認定及資助的申報單位和專項經費的使用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對申報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規性負責。
(二)配合完成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等工作。
(三)配合市經貿信息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服務平臺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注冊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具備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相關資質(資格)。
(三)持續誠信合規經營,不存在以下情形:1年內被行政機關處以單筆5萬元(不含本數)以上50萬元(含本數)以下罰款;3年內被行政機關處以單筆50萬元(含本數)以上罰款;被行政機關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被列入國家、省、市相關失信名單;有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服務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位于本市且運營兩年以上,實際投入額不低于2000萬元,上年度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服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二)服務業績突出。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服務收入穩定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上年度服務企業數量不少于150家。
(三)擁有高水平的的專業人員隊伍。從事專業技術服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80%。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
(五)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明確。
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市經貿信息部門受理認定申請并進行合規性初審。
(二)市經貿信息部門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開展專項審計。
(三)市經貿信息部門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四)市經貿信息部門根據專項審計和專家評審情況綜合評定,擇優確定服務平臺擬認定名單,并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經貿信息部門受理并處理。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經貿信息部門報請市政府審定。
(五)經市政府審定通過的服務平臺,市政府予以授牌。
第三章 資助方式、標準及程序
第十條 經認定的服務平臺,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專項經費資助,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不予資助。建設單位實施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財政資金。
第十一條 專項經費納入市經貿信息部門預算管理,通過事后無償資助方式對服務平臺的建設運營和應用推廣給予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服務平臺實際投入額的3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服務平臺持續建設提升并獲得國家級有關認定的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十二條 資助程序:
(一)市經貿信息部門受理資助申請并進行合規性初審。
(二)市經貿信息部門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三)市經貿信息部門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專項審計。
(四)市經貿信息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結果和年度資金規模制定資助計劃,并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經貿信息部門受理并處理。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經貿信息部門予以資助。
(五)專項經費年度預算和資金指標下達至市經貿信息部門,形成可執行指標后,市經貿信息部門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資助文件,同時抄送市財政部門,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四章 服務平臺管理
第十三條 服務平臺應積極開發整合有針對性的服務產品,優化服務平臺供給結構,提高平臺的利用效率;推動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的應用,提升平臺服務能力;創新平臺運營和服務模式,建立可持續的運營機制。
第十四條 服務平臺應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服務企業數據、開展服務跟蹤檢查、了解企業需求情況,按季度向市經貿信息部門報送平臺運營情況,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送市經貿信息部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服務平臺稱號: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認定和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建設單位不再符合第七條第(二)、(三)項要求的。
(三)建設單位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四)市政府認為應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責任和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部門、申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平臺認定和專項經費的申請、審核、分配及下達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服務平臺稱號和專項經費、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在申請認定和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利用同一項目多頭申請財政資金或者將已獲得我市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重復申請財政資金的建設單位,由市經貿信息部門列入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提示名單。自被認定弄虛作假之日或多頭申請、重復申請之日起3年內,取消申報我市任何財政資金申請資格;已取得資金的,市經貿信息部門負責向建設單位追回全部財政資金及孳息。
第十八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在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市經貿信息部門取消其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資格,并列入不誠信服務機構名單,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專項經費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工作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專家資格,并向社會公示和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市政府認定的服務平臺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信息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