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2年深圳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獎勵項目的申報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持續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現開展2022年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計劃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獎勵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領域
為支持各類社會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幫助中小企業發展壯大,對經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或認定)的,獲得國家、省、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榮譽稱號的服務機構給予獎勵。
二、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年9月1日修訂)》;
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
3.《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經信規字〔2017〕2號);
4.《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三號)(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18〕12號);
6.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經貿信息規〔2017〕8號);
7.市經貿信息委關于印發《深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深經貿信息規〔2018〕3號);
8.《深圳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19〕10號)。
三、支持數量及資助方式
(一)支持數量:有數量限制,受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限制。
(二)資助方式:直接獎勵。
憑國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文件申請。
對經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經國家、省有關部門認定獲得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或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或經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獲得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或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且在有效期限內的,給予獎勵。
獎勵標準為:國家級示范平臺(基地)80萬元;省或市級示范平臺(基地)50萬元。國家和省市級獎勵按不重復資助原則,即如已獲得省或市級獎勵資金50萬元的,再申請國家級獎勵資金時,按30萬元獎勵。
四、申報條件
(一)項目單位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對申請書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重復申報項目,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深圳市社會信用系統上信用記錄良好。
(三)已獲得其他相關部門市級財政資金同類獎勵的,不得再申請本項目資助。所謂同類獎勵是指申報單位以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或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名義獲得其他政府部門的市級財政資金獎勵。
(四)項目單位不存在《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資助的情形。
(五)經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推薦,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授予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且在有效期限內;或獲得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認定授予的深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且在有效期限內。
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2022年8月29日